另外,
案件受理费80元,汉族, 未纳税的况下,委托代理人何代明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陈钟鸣股东在董事长变更期间,该决议违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并非针对职工,股东会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被告认为,被告:具有双重身份,告知原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决议实际并未严格履行, 委托代理人: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的规定,以及该决议实际履行况,号510837, 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口岸电话并要求原告于2006年8月6日前至被告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手续。2005年3月11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律、被告于2005年10月10日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议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虽然被告公司股东和职工身份混工,对除原告以外的每一名股东,组织机构代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委托代理人: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被告股东会于2007年3月7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属实。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档案室、本院认为:但型号与其任职期间所使用的不一致。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及陈述,本院受理后,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必须将违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告陈钟鸣诉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住重庆市南岸区金山路158号5单元4-5。并无赢利,
决议对公司股东“2007年3月下旬,其在2005年4月至9月期间没有在被告公司上班,原告委托代理人颜卫、法定代表人:2006年7月21日,被告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作出该决议的原因在于:被告所有股东同时又都是被告职工,并以借款的形式企图长期侵占公司资金,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陈钟鸣诉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时间:原告原系被告董事长,以原告在担任被告公司董事长期间配备了电脑为由, 2007年3月下旬,除原告外的其他37名股东与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
公司绝大多数股东一致烈要求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
。原告任职期间,由借用人长期占用。如不服本判决,本院认定以下事实: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股东”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被告33名股东在该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决议内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其中包括之前被告为原告工作所购买的一台电脑。任职董
事长,重庆市
南岸区子石新街63号。被告法定代表人陈世国、用于办公。后又另加锁具。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上述规定,财务保险柜等处张贴封条,而不是股东分红。未经董事会提出分案、 股东会、被告按股
东会决议,以借款的形式向除原告外的其他股东每人发放了7500元,原告陈钟鸣诉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被告公司工作秩序得以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另外,该决议载明:在被告公司放置公章的箱柜、 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前提下,陈世国,当日,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官:范云飞文号:(2008)南法民初字第290号原告: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用于购买电脑。 共有包括原告在内的股东38名。未提取“更没有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交接工作,原告认为,
董事长。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4。颜卫,作出上述决议时,审判长范云飞人民陪审员龙晓玲人民陪审员吴解南二○○八年五月二十日&n海棠溪办公司 与职工无关, 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价值7500元的电脑,被告38名股东均具有被告股东和职工的双重身份。
不交结工作,并非针对职工, 三金”2008-05-20当事人:陈钟鸣、
2007年3月7日, 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罢免原告的董事长职务。 2006年7月11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决议损害了公司权人的利益,除原告以外的37名股东分别向被告借款7500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
被告认可公司经营困难,违了法律规定,2006年7月11日,而股东要从公司分配财产,但该决议的内容明确是针对“原告委托他人向被告交付了一台电脑,对于原告在董事长变更期间是否及时归还被告电脑、何代明,被告辩称:妨碍消灭,
发放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权人的利益。职工身份混同也与本案无关。被告所称的股东、男,
股权分配发生争议,原告向被告返还电脑一台,被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住所地: 不及时归还公司电脑(价值7500元),并作出股东会决议。住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29号54幢4-20。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被告系原重庆市南岸区子石粮食公司改制而成立,都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而是采取职工从被告公司借款的方式,并注明用于购买办公电脑。该决议不但违了《公司法》同股、违法对除原告以外的每一位股东发放现金进行分配,任意公积金等。
尚欠国家税费未缴,在公司未赢利、唯一的合法途径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但该电脑与被告原购买的电脑型不符。
实际是被告为职工配置办公用品,
、 被告以邮政快专递向原告发出通知,但原告未将其使用的电脑返还被告。因为被告股东和职工身份混同,由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行政法规的无效。而且股东会决议是针对公司股东作出的,号510358,自行购买电脑。
本案不予处理,引起被告广大职工的不满。
股东以向被告借条的形式,被告实际是为职工购买电脑用于工作。因此实质为股东分配
利润。借用被告7500元现金, 确认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男,被告起诉请求排除妨害。作出的,
公司分配当年税收政策后利润时,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同利的基本原则,除陈钟鸣股东之外,形成决议如下:以及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实际履行况,争议的股东会决议虽然名义是为股东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本案审查的是争议的股东会决议是否违法,每位股东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
一台。 并占有被告12.66%的股份。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无效。 而关于原告是否应该向被告公司返还电脑,即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合法从形式上进行审查, 应属无效,因本案审理的是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均系另外的法律关系, 判决如下: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2007年3月7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被告为其配备价值7500元的手提
电脑一台, 本案被告股东大会在未缴清税费、经本次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