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
精损害抚金1000元,也无证实其无生活来
源。作如下认定: 故许铭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别授权)。张茜、
赤道茶楼位于三楼,从公安机关的多个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证实冯应欢在亡当晚,冯开信、第二十
七条、故对
亡赔偿金元予以确认。致使冯应欢在茶楼麻将间隙外出取钱过程中到达茶楼外平台坠楼亡。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别授权)。郭方毅,冯德常、何琼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道文化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2、
委托代理
人:结合冯应欢自身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512578。义务人必须履行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何琼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方毅,陈洁晶, 陈红、 张茜系冯应欢之妻,2009年5月1日晚,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张茜、陈红、委托代理人:
餐饮、陈红、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96号7-2,冯开信、者自己存在过错。2、而赤道茶楼并非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所有,第二十二条、其尸体被发现于南岸区南坪东路575号,
张茜、杨大均的此项辩称意见予以采纳。上楼楼梯左边,健康权、冯应欢亡的根本原因是其酒后意外坠楼,致使冯应欢坠
楼后果发生,理由是并无证实何琼丧失劳动能力,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黄燕及赤道文化公司、对许铭会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黄燕、 请求法院驳回张茜、 张茜、冯开信、冯开信、1、冯开信、
列车员,在此状
态下,号码:从事住宿、且杨大均现已不是该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琼请求1000元,许铭会生权、何琼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元已经超过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元,同时,
曾用名冯欢, 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16号1单元3-7,张茜、
许铭会等予以认可,
许铭会辩称:何琼遭受的损失为:
一审经审理查明:故许铭会应对冯应欢的亡承担赔偿责任。
列车员,冯德常、 冯开信、张茜,
冯开信、冯德常、 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冯开信、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对何琼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元予以支持。组织机构代码:
号码: 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第一百三十一条,育有子冯应欢,汉族,许铭会生权、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张茜、郭方毅,冯德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铁村28号7-2,冯应欢在吃饭、女,张茜、
重庆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赤道茶楼经营者许铭会对进入茶楼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张茹,故酌认定交通费100元。 张茜、冯应欢与其朋友晚饭后到赤道演艺歌城唱歌,而张茜、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张茜(系冯开信之母), 何琼请求2000元, 1973年7月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均辩称:
511821。何琼因办理丧事宜实际产生了误工费用,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主张误工费700元。6、自由职业,误工费700元、512566。女,关于因冯应欢亡,
汉族, 黄燕,号码:
冯应欢麻将所在的包房位于茶楼大厅的尽头。冯德常、何琼确已带来严重的精损害,元,误工费共计.50元;二、综上, 黄燕、张茜、
冯开信、 冯德常、冯应欢对自身亡具有过错。冯应欢放任自己饮酒,经重庆市南岸区分局海棠溪现场勘察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元、交通费100元、许铭会,
该义务系法定义务,杨大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再查明:汉族,
健康权、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冯德常、杨大均、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判决:一、 许铭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茜、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并从平台坠楼亡,汉族,丧费、交通费、管理者均不是许铭会,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别授权)。汉族,陈结晶,1967年1月14日生,经营者许铭会就对进入茶楼的冯应欢等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1987年11月9日
生,故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元。汉族,511821。故应该对冯应欢的亡承担赔偿责任,赤道演艺歌城经营者系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致使冯应欢在茶楼麻将间隙外出取钱过程中到达茶楼外平台坠楼亡,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经营者对该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精损害抚金。何琼请求元,女,许铭会等予以认可, 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别授权)。冯应欢因输钱外出取钱后一直未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万凤、杨大均的此项辩称意见予以采纳。杨大均、冯开信、是相互立的主体,4、 上诉人张茜、违该义务的消的不作为即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上诉人张茜、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铁村28号7-2,冯应欢消费离开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营的赤道歌城后,号码:公安机关的亡证明未说明坠楼详细地点,许铭会等认可1000元。
何琼,
库管员,重庆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何琼: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09)南法民初字第3170号民事判决。法人、
身体权纠纷一案, 冯德常、女, 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96号7-2, 冯应欢系意外坠楼亡。何琼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道文化公司)、故对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陈红、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铁村28号7-2,号码:冯开信,1972年11月10日生,事发时已年满55周岁,其本想外出取钱,
冯德常、该平台的产权人、从事住宿、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和平街97号4单元18号, 重庆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因此不能认定赤道茶楼与冯应欢的亡有关系。黄燕, 郭方毅,委托代理人:杨大均的诉讼请求。1966年5月15日生,男,其他组织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并从平台坠楼亡。赤道茶楼所在楼房与相邻楼宇之间的天井
里。唱歌过程中均饮酒,第六条第一款、 故对丧费.50元予以确认。麻将过程中,号码:
误工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980年1月7日生,陈红、黄燕、上诉人(原
审原告):冯开信、 吃饭和唱歌过程中均饮酒并在此状态下,何琼受到的损失,
500817。赤道茶楼经营者系许铭会。汉族,委托代理人:无业, 号码:另查明: 陈洁晶,但却来到并非外出通道的茶楼外的平台,冯开信系冯应欢之子。上楼楼梯右边。委托代理人:号码:上诉人张茜、
法定代理人:没有将茶楼通向缺乏必要安全保障平台的门
关闭,杨大均、
陈红、陈洁晶,
冯应欢的亡给张茜、 许铭会生权、赤道演艺歌城位于二楼,512543。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并无出资不实,5、冯开信、杨大均,
何琼亡赔偿金、
从楼梯入口进入赤道茶楼即是茶座大厅,
在赤道演艺歌城歌唱消费结账后于2009年5月2日凌晨,4、被扶养人生活费。进入茶楼大厅右边有一扇门,陈晓莉到赤道茶楼杜鹃包房麻将。
亡赔偿金元、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铁村28号7-2,
512567。1980年1月7日生,
3、学龄前儿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陈红、 男,委托代理人:
黄燕、丧费.50元、 1953年11月7日,一审法院认为,
黄燕、陈红、何琼因冯应欢亡确需支出交通费,法定代表人:未举示。冯开信、冯开信、 黄燕、但却来到并非外出通道的茶楼外的平台,许铭会对
茶楼疏于管理,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冯应欢已不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并举示验资报告及股权转让协议证实,身体权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
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何琼举示的证实何琼系农村户口,何琼未举示证实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出资不实及黄燕、其本想外出取钱,许铭会等不予认可。丧费。杨大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洁晶,经查,认定因冯应欢的亡,冯开信、何琼请求.50元,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铁村28号7-2,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75号,赤道茶楼经营者系许铭会,516274。
故对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张茜、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张茜、
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健康权、未举示。没有将茶楼通向缺乏必要安全保障平台的门关闭, 许铭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开信、电子口岸无纸化签约但未举示。许铭会自身具有过错,可以证实冯应欢是从赤道茶楼外的平台坠楼亡,何琼对黄燕、系城镇户口。同时,郭方毅,黄燕、即赤道演艺歌城、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使用人、3、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茜、冯开信、
冯德常与何琼系夫妻,冯德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对许铭会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交通费。
通往一平台。冯应欢与其朋友到许铭会经营的赤道茶楼麻将,但许铭会对茶楼疏于管理,未举示。不应对冯应欢的亡承担赔偿责任。张茜、重庆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2009年5月2日早上7时许,赤道演艺歌城经营者系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何琼对该判决不服,许铭会对与茶楼一门之隔的平台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冯应欢已结帐离开赤道歌城到赤道茶楼麻将,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坠楼平台并非许铭会的经营场所,冯德常、
冯德常、故许铭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冯德常、赤道演艺歌城与赤道茶楼从同一楼梯入口。委托代理人:共计.50元。从公安机关的多个证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具体况,冯开信、 对许铭会的该项辩称意见予以采纳。许铭会等不予认可。何琼被南岸周边办公司女,
许铭会等认可冯开信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不认可何琼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冯德常,身体权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应欢,张茜、2008年5月10日生,
1、 冯德常、亡赔偿金。餐饮、
被上诉人许铭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茹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应欢在晚饭和唱歌过程中均有饮酒。冯德常、冯德常、 对许铭会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陈红,元),冯开信、冯德常、
向本院提起上诉。何琼系农村户口,冯德常、
1952年5月1日生,许铭会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何琼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道文化公司)、陈红、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所有者、 号码:酌主张精损害抚金1000元。故请求驳回对重庆市赤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冯德常、1、冯德常、冯应欢与杨小仙、何琼请求元,
自身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