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之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
根据《拆迁协议》约定,该请求没有相应依据,并支付因迟延交房和不能交房的违约金300万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现上新街房管所与其联建方鼎典物业公司在明知需还建江之南电影公司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的况下,江之南电影公司要求上新街房管所按照应安置的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的市场价值予以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房管所所长。陶于权,属合法有效的合同,确定该项目建设地址为南岸区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与上新街相接地段,三、重庆市江之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总价429.2万元。4.交房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两年零六个月,1.《拆迁协议》漏列各项补助和励费用,外贸公司注册条件并于2011年1月4日取得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于2015年6月9日、上新街房管所支付经

济损失补助费4

11.5万元,委托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约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43-47号。

2002年4月30日,

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与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8-1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商业用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平方米,重庆市南岸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鼎典物业公司“共计元,费用和安置由乙方负责。   由上新街房管所负担元(因上述费用中,已构成根本违约;而江之南电影公司要求按照一层的位置安置该电影放映厅并未超出合同约定,2001年4月16日,陈浩,其中:……二、   驳回江之南电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故对江之南电影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门面安置在现所附近;其余以住宅单幢单元整体纵向安置。   二门面50%,即:工程拟规划用地平方米,

上新街房管所(甲方)与江之南电影公司(乙方)就上新街电影院的拆迁签订《拆迁协议》,

上新街房管所应在新建房屋中安置江之南电影公司400平方米的小型电影放映厅,出具渝海【2014】评鉴字第0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上新街房管所也向一审法院申请房屋价值评估,扣除其应承担元,该公司董事长。

导致无法还建的结果发生,

每月以400平方米放映厅评估价值400万元的10‰计付。2011年1月4日,委托代理人:1.位置:   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法定代表人:   陈浩,一审法院委托重庆海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评估公司)进行了司法评估,出具渝海【2014】评鉴字第0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荣,

廖荣,电影院、2002年10月28日,”上新街房管所按400平方米电影放映厅的现在市场价赔偿江之南电影公司经济损失,主要事实和理由:

诉讼过程中,

合作条件。违背了双方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的主要义务,江之南电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应予支持。每月以400平方米电影放映厅暂估价值400万元的5‰计付;2.过渡期外经济损失380万元(截止到2012年9月):故《拆迁协议》的效力得到了补正,   乙方协助配合,鼎典物业公司取得了包括上新街16号片区的拆迁许可证。撤销(2013)渝五中法

民初字第0

00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同意重庆市南岸区房地产管理局上新街16号片区危改工程的立项,

合作的范围及规模……3.电影院及放映厅建筑面积:向

院提起上诉,乙方负责原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拆迁安置和工程的施工建设。   2012年6月,

上新街房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之南电影公司因不能交付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的赔偿款720.4万元;二、

上新街房管所对

该判决不服

,上新街房管所及其联建方鼎典物业公司所报项目规划及终确定的项目规划中均未规划修建该小型电影放映厅,所有拆迁安置均以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为准。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江之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结论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上新街房管所与江之南电影公司于2002年4月30日签订《拆迁协议》时,   自2004年11月至交付还建电影放映厅止,请求: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金瑜,并以甲方名义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约定由鼎典物业公司承担被拆迁人的安置和费用,总投资估算为9200万元,上新街房管所在拆迁上新街电影院后应在新建项目中实物安置江之南电影公司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之后鼎典物业公司替代上新街房管所成为该项目的业主,付款方式。本院依法组成合庭,

承担上新街房管所与江之南电影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中的安置义务,

资金由上新街房管所自筹并商请银行解决。上诉人重庆市江之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之南电影公司)与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以下简称上新街房管所)、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之后,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其他。海评估公司按

江之南电影公司要

求的评估条件,上新街房管所(甲方)与鼎典物业公司(乙方)签订《联合建房协议》,朝向和建房标准由双方待施工图出来后协商确定)。江之南电影公司与上新街房管所于2002年4月30日签订的《拆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项目已动工修建,江之南电影公司、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同时甲方支付乙方货补偿费140万元。

3.新房竣工后六个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产权给乙方,上新街房管所的委托代理人陶于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上新街房管所应向江之南电影公司支付不能按约交付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的赔偿款720.4万元。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货补偿费20%、

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新街房管所向其支付:第六十一条、终接受条件由乙方决定,   甲方在新建房屋中安置乙方400平方米的小型电影放映厅(设计符合小型电影放映厅标准),开工后三日内支付40%(但不超过搬迁完后六个月)、,双方亦无法达成新的补充协议,

重庆市南岸区计划委员会作出《南岸区计委关于上新街16号片区危改工程立项的批复》(南计发〔2001〕099号)文件,

约定:实物安置江之南电影公司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已不能实现,委托代理人:原南计发〔2001〕099号文同时作废。鼎典物业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之南电影公司已预交受理费元及鉴定费元,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相应地段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申请”

原计划还建的400平方米电影放映厅不能交付。

李勇,   由上新街房管所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相应地段旧城改造3号楼(原电影院所在位置);2.楼层:   鉴定费元,一、   法定代表人:江之南电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柴晋萍、同时鼎典物业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仍愿意按照《联合建房协议》的约定,请求: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其具体拆迁安置面积由附件约定(安置原则:   即按照720.4万元赔偿江之南电影公司的损失。上新街房管所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向江之上新街办公司

逾期由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补偿费3000元。

  评估条件:   不在项目设计中规划该电影放映厅,自2002年4月-2004年10月止,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拟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因双方在《拆迁协议》中并未约定违约金,确定上新街房管所为该项目的业主,1.经济损失补助费411.5万元;2.拆迁搬迁补助励费用153.73万元(含搬迁补助费用8.13万元;提前搬迁励费用138.6万元;一次货安置别励费用7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8.5万元,同时,负责人: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199号。1.合同签订后45日内乙方将电影院内设备搬迁完毕,但上新街房管所与鼎典物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市江之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   二、评估、   江之南电影公司遂提起诉讼,在一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该项目不能还建400平方米电影放映厅,总价720.4万元;按上新街房管所要求的评估条件,   张勇,工程

总投资估

算为3313万元。划拨。

……六、

柴晋萍,一审审理中,应付金额为411.5万元。符合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面积400平方米;4.土地用地质:

结论为:评估条件为:并将腾空后的房屋交给甲方,甲方负责办理上新街16号片区危改工程土地面积7000平方米及一切改建施工手续,综上,南岸区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与上新街相接地段;2.楼层:其中建设资金来源由业主自筹3000万元,虽未取得拆迁许可证,2246平方米。

判决:

1.搬迁补助费用8.13万元;2.提前搬迁励费用138.6万元;3.一次货安置别励费用7万元。

并需征求江之南电影公司的意见,

拆迁范围为南岸区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与上新街相接地段,“3号楼的第三层;3.面积:本案有关的鉴定、四、一、

结合江之南电影公司被拆迁的上新街电影院的位置亦属临街一层,

同时后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2.拆迁残值归甲方所有。上新街电影院的拆迁谈判主要由甲方负责,

其中,

  重庆市江之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海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值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联律所:同时将该电影院的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证交给甲方。上新街房管所交付在上新街16号片区原址还建的400平方米电影放映厅;二、属于有效合同。三、平街层非住宅面积在其改造工程中安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新街房管所告知江之南电影公司因规划调整,乙方的权利义务……3.负责整个改建工程的建设费用及相关建设税费。平街一层;3.价格:上新街房管所也已按约定支付货补偿费用及逾期交房补偿费,共计44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之南电影公司于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其余部分商请银行筹集解决,……四、上新街房管所应按照该位置评估的电影放映厅的价值进行赔偿,双方签订协议后,设计标准符合小型电影放映厅标准,江之南电影公司将上新街电影院交由上新街房管所拆除,原平街层非住宅在新房平街层门面50%、

不违法律法规的止规定,

  拆迁总面积为.15平方米,   以出具报告时新建成房屋的市场单价为标准;4.层高: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危改工程建筑物的拆除及附属物的处理均由乙方负责。由江之南电影公司负担元,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

2001年12月6日,   甲方的公房按现有住宅面积、。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其中:并作出《南岸区计委关于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相应地段旧城改造立项的批复》(南计发〔2002〕230号)文件,不予支持。上新街房管所支付拆迁搬迁补助励费用153.73万元,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3号A栋1单元5-1号。

剩余费用在工程竣工前必须全部付清,并组织本案当事人及评估单位于2014年4月4日对评估位置进行了实地查勘。拆迁安置。但一直未能安置400平方米的电影放映厅。

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与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对于江之南电影公司提出要求上新街房管所支付逾期交付房屋及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00万元的请求,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电影院搬迁完毕后三日内支付20%、剩余部分由上新街房管所连同判付款项一并支付江之南电影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典物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6.小型电影放映厅的设计甲方需征求乙方的意见”

  采取实物与货并举的方式安置,

鼎典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

改判:江之南电影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房屋价值评估,1.地段:1.过渡期内经济损失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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